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666582676T。
法定代表人:王丽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超,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哲,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文秀
书记员: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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