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丽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哲、李艳超,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博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学静
书记员: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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