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生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城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304100000736。
法定代表人:王振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00000054114。
法定代表人:商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江,副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生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生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徐 成
书记员:李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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