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法定代表人:翟春利,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学静
书记员: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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