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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毛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102国道(海港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旁)。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561676-2。
法定代表人:杨秀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媛,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少平。
委托代理人:封志宏,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春涛。

上诉人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刘少平因与被上诉人毛某某、张春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因出现新情况,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 颖 审 判 员  郭玉田 代审判员  桑华民

书 记 员  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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