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港信用社
张某
张某某
张某某
李少卿(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
白海某
原告秦皇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港信用社,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原,主任。
被告张某,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张某某,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李少卿,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海某,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李少卿,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港信用社诉被告张某、张某某、白海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按协议约定还款,故原告秦皇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港信用社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港信用社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港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港信用社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港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旭
审判员:李春元
审判员:范晓春
书记员:王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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