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军强装具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85739082X。
法定代表人:王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新,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秦皇岛市天剑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提交《聘用协议》及《员工承诺书》新证据,《聘用协议》能否视同书面劳动合同,对上诉人是否支持被上诉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将产生影响,故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2民初76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皇岛市军强装具服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玉田 代理审判员 桑华民 代理审判员 赵 宏
书记员:薄鲡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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