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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陆宝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崔阔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丽,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秦皇岛市。

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陆宝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军英

书记员: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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