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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王咏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崔阔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丽,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咏红,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王咏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学静

书记员: 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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