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崔阔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丽,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秦皇岛市。
原告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和程丽丽、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间租赁合同关系;判令被告腾房;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5099元及腾退之日房屋占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订立租赁合同,将宁馨苑小区10栋5单元10号廉租房租给被告使用,建筑面积49.99平米。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拖欠租金至今。依合同约定: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租赁合同。
李某某辩称,被告通过人才交流到北戴河,区里原打算安排被告到外贸公司,结果有关领导做工作让被告去了比较混乱的水产公司,水产公司后来改制,被告下岗,之后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始终未得解决。被告现妻离子散,还患有多种疾病,原告还要涨房租,被告为此区里极为不满。如还按每年1500元标准,被告能接受。如果涨钱,被告就不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订立《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将宁馨苑小区10栋5单元10号廉租房(建筑面积49.99平米)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租金1500元,按年结算,一次性支付。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合同期满,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被告继续占用房屋,并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交纳使用费。自2017年1月1日起,被告不再交纳使用费。另自2018年起,民政部门未给被告出具低收入证明,被告亦未申报,依有关规定,原告按北戴河公租房标准8元/月/平米计收使用费。
本院认为,合同期满后,被告继续占用承租房屋,并交纳占用费,原告不持异议,双方转为不定期租赁。被告自2017年起不再交纳占用费,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被告反映的工作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应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被告李某某所订立《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李某某将承租的房屋返还给原告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三、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支付2017年使用费15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每月399.92元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上列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成
书记员: 李红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