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黄冬梅(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苏征
齐某某
郭某某
原告秦皇岛市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伟光,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冬梅,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征。
被告齐某某。
被告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苏征、齐某某、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苏征、齐某某、郭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征、齐某某、郭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苏征、齐某某、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征、齐某某、郭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苏征、齐某某、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晓勇
审判员:宋庆国
审判员:徐爱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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