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皇岛市佳鑫模板有限公司与辽宁金某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皇岛市佳鑫模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674151075J,地址:北戴河区牛头崖镇蒲兰村南205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志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辽宁金某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0007284162016,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兴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职员。

原告秦皇岛市佳鑫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鑫公司)与被告辽宁金某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一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国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宋志强,被告金某一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1日、2011年8月23日和2011年9月6日,被告金某一建下属的绥中滨海经济开发区工程项目指挥部第一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秦进安经被告金某一建授权,分别以第一项目经理部名义与原告佳鑫公司签订了《建筑模板租赁合同》,租用原告的建筑模板。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能如约给付租赁费。后原告经起诉,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作出(2014)抚民二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给付2014年10月20日前所拖欠原告的租赁费2765312.76元。但之后的租金被告仍在拖欠,截至2016年11约15日,被告又拖欠原告租赁费1840407.66元。2016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的《支付拖欠租金、返还租赁模板的催告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返还20#、13#、19#、12#楼的模板及配件,但被告截止至今仍未返还,原告13#、12#、19#、23#楼租赁物经折旧后计算价款816137.22元。佳鑫公司专为被告制作的18#、21#、22#、23#楼的模板,由于被告未通知佳鑫公司发送租赁物,根据双方约定,如果项目部不通知原告发送模板,到最后结算租金时,上述模板按合同约定120天计算租金,补偿原告加工模板损失,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加工模板损失415398.66元。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租金及损失数额,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了被告金某一建给秦进安的授权书,证明了被告委托其签订模板租赁合同的事实。

本院认为,金某一建第一项目部系被告的分支机构,其对外签订合同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金某一建承担。且被告已委托第一项目部负责人秦进安负责上述模板租赁事宜,故对于被告主张不应成为本案被告,要求追加秦进安为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向被告催告后,被告仍拒不返还租赁物,被告应按照约定双倍返还原物价值,现原告主张租赁物折旧后的价值,故对于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因被告仍未归还租赁物,租期计算至2016年11月15日不违反合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金某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及损失3071943.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着急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国利

书记员:李静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