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赵敬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东涛,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2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 旭 审判员 李春元 审判员 范晓春
书记员:王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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