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19号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正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冉,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安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青山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毕胜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安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443元,减半收取21721.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伯联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书记员:李金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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