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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众翔工贸有限公司诉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皇岛市众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渤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景福,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杨秀梅,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众翔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景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众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购车款,经查实,被告尚有137050元购车款未给付原告,被告存在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17407.5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市众翔工贸有限公司购车款137050元及违约金17407.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市众翔工贸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12元,保全费2430元,由被告宽城学军汽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晓春 审 判 员  李 澄 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

书记员:尹雁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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