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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与秦皇岛市印之家图文数码快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孟慧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翔,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印之家图文数码快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劲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惠学胜(公司员工),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建兴里8-3-502号,身份证号:×××。

原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与被告秦皇岛市印之家图文数码快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之家图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高翔,被告秦皇岛市印之家图文数码快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惠学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拖欠的租金8.6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利息(以8.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秦皇岛市印之家图文数码快印有限公司自2011年起就租赁原告的房屋开展打字、复印业务,每年1月26日,双方都签署一份房屋租赁的《协议书》。2016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2016-2017年度的《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商务中心,开展打字、复印业务,场地经营期限为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被告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原告交纳场地经营物业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8.6万元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但是被告仍然继续使用原告房屋,但是此期间被告未向原告交纳场地经营物业服务费。自2017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累计欠费12个月,共计8.6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费用。被告均不予理会。2018年2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一份《律师函》,向其催缴拖欠的租金,也未得到回复。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印之家图文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于2008年进入原告的场所,是以招标公司合法身份进入,经营到2016年1月27日合同期满,招标的金额是以5万元计算,被告的收费标准是复印费5角钱,既服务了群众,也服务了原告,取得了社会效益也取得了社会群众好评,2016年8月原告原法人代表郭占鑫来到中心任职后,对所有的中介机构进行整改,重新招标,招标的领导小组成员是中心的郝华主任和曹主任,当时被告没有招标成功,被告说原告招标有黑幕,2016年4月原告找到被告,让被告撤出中心,被告不撤出,说原告起诉被告到法院,让被告撤出再撤出,后来郭占鑫同意让被告经营到10月份,2017年4月市委出文件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进入中心的要清除,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交给原告86000元,被告没租赁原告的场所也没招标成功,只是用中心的场所在经营,被告承认用中心的地方了,2018年3月3日,原告把被告用的所有设备都给封上了,原告封被告东西可以,但要给被告出个证明,原告现主任让被告去找律师,至今为止,设备也没有给被告,影响被告经营造成损失。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6年1月26协议书一份,证明2016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租赁原告房屋开展打字复印业务,租赁期限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租金为8.6万元每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一直使用原告房屋。证据二、会计记账凭证一份及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租金,2017年1月25日之后实际使用原告房屋期的租金未向原告交纳。证据三、律师函一份,证明2018年2月14日,原告通过律师向被告发出了一份《律师函》。证明被告收到律师函未缴纳拖欠的租金也未回复原告。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过租赁招标的合同,原告曾在2016年8月有两个星期的免费复印,造成被告没有业务,给被告造成损失。对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说被告拖欠租金一事不认可,被告没有签订过租赁合同没有租金。
被告就其主张未有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政务服务中心(甲方)与印之家图文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场地经营使用期限: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第四条: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交纳场地经营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万元,其余3.6万元乙方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协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按照2016-2017年度的《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商务中心,租金每年86000元。2017年1月26日-2018年1月25日期间,双方未再签订租赁协议,该期间被告虽然没有竞标成功,但被告仍一直占用原告的出租场所进行经营,该期间应视为双方不定期租赁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占用费,占用费标准应参照上一年度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7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拖欠的占用费8.6万元,并支付迟延支付占用费的利息,为合理请求应予支持,因该期间属于不定期租赁关系,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于被告占用期届满后开始计算。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印之家图文数码快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起5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占用费68000元及利息,利息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月2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对原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即975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有强

书记员: 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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