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韩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韩淑枝
韩燕(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长城花园付9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52426661W。
法定代表:冯欣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淑枝,女,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市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淑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7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关于被上诉人韩淑枝的入职时间认定问题,上诉人秦皇岛市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双方于2015年5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主张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以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准,而被上诉人提交了自2007年8月至2015年8月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06年7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74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皇岛市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关于被上诉人韩淑枝的入职时间认定问题,上诉人秦皇岛市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双方于2015年5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主张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以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准,而被上诉人提交了自2007年8月至2015年8月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06年7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74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皇岛市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韩颖
书记员: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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