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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长城花园付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52426661W。
法定代表:冯欣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诉讼中诉请之一为要求上诉人支付其代通知金2684元,而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该项数额为3168元,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74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皇岛市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韩 颖 审 判 员  魏晓龙 代理审判员  赵 宏

书记员: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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