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环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涛,河北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邢岩坤,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市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黎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发还重审或改判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秦皇岛市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审起诉,秦皇岛市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对方当事人秦皇岛市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昌黎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子明 审 判 员 李德权 代审判员 邹德林
书 记 员 孙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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