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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巨业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巨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国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苗,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某某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辉,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张友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铁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某某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秦某某巨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业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秦某某公司)、李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8)冀0302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巨业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苗,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辉、人民保险秦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及被上诉人李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案《交通事故协议书》的内容,可以认定李铁军驾驶事故车辆与王某某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车辆车尾、左后角、车身左侧受损的事实清楚。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根据王某某车辆受损情况及拆解情况认定×××号车的车辆损失为46632元(已减残值318元),符合客观事实,故对于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巨业物流公司主张×××号车的内部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对其损失不应支持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已由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巨业物流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且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鉴定程序合法,故巨业物流公司主张原审程序存在瑕疵,未能保证巨业物流公司的救济途径,而否认鉴定结论的有效性,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亦不予支持。鉴于一审法院采纳了本案的鉴定报告,因而判决支持王某某支付的公估费2797元,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巨业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双全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潘小双

书记员: 张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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