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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威尔德特种焊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坤腾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某某威尔德特种焊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志臣
河北坤腾泵业有限公司
崔向阳(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秦某某威尔德特种焊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
北省抚宁县南戴河宁海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臣。
被告:河北坤腾泵业有限公司。地址:阜城县霞口镇大皇庄。
法定代表人:邢文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向阳,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威尔德特种焊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坤腾泵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仲省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秦某某威尔德特种焊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志臣、被告河北坤腾泵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申请本院调取的两份证据,被告未要求当庭出示并质证,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诉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并支付欠款利息,而被告否认拖欠原告货款,主张针对原告交付的货物已付清货款,对此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诉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威尔德特种焊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7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183.5元人民币,由原告秦某某威尔德特种焊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诉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并支付欠款利息,而被告否认拖欠原告货款,主张针对原告交付的货物已付清货款,对此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诉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威尔德特种焊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7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183.5元人民币,由原告秦某某威尔德特种焊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仲省

书记员:牟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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