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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奥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秦某某市抚宁区抚宁镇人民政府下庄管理区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奥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滨河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23599414-2。
法定代表人:杨志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强,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市抚宁区抚宁镇人民政府下庄管理区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抚宁区抚宁镇杨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06000379081F。
主要负责人:温立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奥某公司的营业执照虽被工商部门吊销,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你院判令解除合同的理据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且上诉人至诉讼时仍在交纳承包金,故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进一步核实。上诉人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进行了投入,如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应一并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裁处,以减少当事人诉累。综上,本院决定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某某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2)抚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秦某某市抚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某某奥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蓬 审 判 员  刘 京 代审判员  武学敏

书 记 员  王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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