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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太某保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太某保能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程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丽,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某某市。

原告秦某某太某保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某某太某保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砖款合计人民币29868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原告应被告需要向被告供应陶粒砖(其中空心砖16260块,异形砖600块),合计砖款29868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砖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裁决如诉讼请求。
吕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原告向被告供应陶粒砖(其中空心砖16260块,异形砖600块),被告在原告的出库单上签字确认,砖款合计29868元,被告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陶粒砖,理应给付砖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给付原告秦某某太某保能建材有限公司砖款2986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军英

书记员: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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