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太某保能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程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丽,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某某市。
原告秦某某太某保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某某太某保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砖款合计人民币29868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原告应被告需要向被告供应陶粒砖(其中空心砖16260块,异形砖600块),合计砖款29868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砖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裁决如诉讼请求。
吕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原告向被告供应陶粒砖(其中空心砖16260块,异形砖600块),被告在原告的出库单上签字确认,砖款合计29868元,被告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陶粒砖,理应给付砖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给付原告秦某某太某保能建材有限公司砖款2986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军英
书记员: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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