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天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明,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权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军工里2栋14号,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某某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秦某某市海港区海阳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某某市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秦某某天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皮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7)冀0302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对一审其他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天达物流公司二审提交的关于秦某某快递协会的证明,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天达物流公司将部分片区快递业务承包给芮毅刚,芮毅刚雇佣了皮某某负责相关片区快递业务,皮某某对外代表的是天达物流公司,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应由天达物流公司承担,受害人向天达物流公司主张赔偿权利应予支持。皮某某虽受雇于芮毅刚,但芮毅刚系天达物流公司片区承包人,双方之间的承包法律关系不能对抗皮某某代表天达物流公司工作的客观事实。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而非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天达物流公司主张追加芮毅刚为本案当事人,以便查明皮某某与芮毅刚之间法律关系。本院认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应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且根据本案事实已经查明其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天达物流公司将部分片区快递业务发包给芮毅刚,是其经营管理形式,芮毅刚是否参加诉讼并不影响天达物流公司的责任承担,故,对天达物流公司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天达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郑秀梅
审判员 权金伶
审判员 潘小双
书记员: 杨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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