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某某天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秦某某中青冶金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秦某某天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抚宁区抚宁镇杨庄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6678512616R。
法定代表人:张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涛,
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秦某某中青冶金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卢龙县蛤泊乡东街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赵庆辉,董事长。
秦某某天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

秦某某中青冶金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
秦某某天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
秦某某天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0元,减半收取计5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邸会来

书记员: 李明月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