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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天和工贸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德丰光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天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江道6号。
法定代表人席政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德丰光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东段锦林大厦301-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广芹,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天和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德丰光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天和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天和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安

书记员:闫慈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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