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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城际物流有限公司诉姜某、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某某城际物流有限公司
白延伍
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姜某
徐某某

原告秦某某城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市海港区韩庄村南市政搅拌厂院内。
代表人谢俊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延伍、李文超、闫劼,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被告姜某,农民。
被告徐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城际物流与被告姜某、徐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城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城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城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某、徐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城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城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某、徐某某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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