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圣蓝皇家海底世界有限公司
陈丽云(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悦道国际广告秦某某有限公司
肖珊珊
原告秦某某圣蓝皇家海底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北戴河新区(昌黎工业园区昌抚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丽云,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被告悦道国际广告秦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北戴河区大蒲荷寨村海宁路东。
法定代表人卞海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珊珊,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秦某某圣蓝皇家海底世界有限公司诉被告悦道国际广告秦某某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圣蓝皇家海底世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丽云、刘金凤,被告悦道国际广告秦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发布商业广告,并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形成了广告合同关系。在双方签订的《媒体广告合同》中双方约定对剩余75000元广告费,原告以签单形式向被告支付(按底价110元/人),合计成人682人,如超682人次,按底价120元/人结算。现被告累计2300人,超出《媒体广告合同》中约定的682人,超出的人数为1618人,被告对超出人数应按合同约定的120元/人向原告支付票款,折票款19416元,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原告付款16200元,尚欠177960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未付票款。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未付票款的30%,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53388元(未付票款177960元的30%)。被告关于原告未为其出具16200元税票而拒付未付票款及违约金的抗辩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悦道国际广告秦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票款177960元、违约金53388元,共计2313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5元,由被告悦道国际广告秦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发布商业广告,并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形成了广告合同关系。在双方签订的《媒体广告合同》中双方约定对剩余75000元广告费,原告以签单形式向被告支付(按底价110元/人),合计成人682人,如超682人次,按底价120元/人结算。现被告累计2300人,超出《媒体广告合同》中约定的682人,超出的人数为1618人,被告对超出人数应按合同约定的120元/人向原告支付票款,折票款19416元,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原告付款16200元,尚欠177960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未付票款。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未付票款的30%,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53388元(未付票款177960元的30%)。被告关于原告未为其出具16200元税票而拒付未付票款及违约金的抗辩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悦道国际广告秦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票款177960元、违约金53388元,共计2313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5元,由被告悦道国际广告秦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晓勇
书记员:李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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