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峰(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秦某某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晓勇
审判员:宋庆国
审判员:徐爱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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