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吉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朱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紫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秦某某吉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锦州紫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秦某某吉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某某吉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学静
书记员:刘明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