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友强工业输送带有限公司
李国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
佳木斯天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原告秦某某友强工业输送带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天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于恩如,总经理。
原告秦某某友强工业输送带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天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友强工业输送带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友强工业输送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某友强工业输送带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友强工业输送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某友强工业输送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范晓春
书记员: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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