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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晶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波,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秦某某市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秦某某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秦某某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某某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秦某某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池卫杰

书记员: 董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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