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晶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波,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秦某某市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秦某某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秦某某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某某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秦某某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池卫杰
书记员: 董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