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华瑞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市昌黎县安山镇万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76185532F。法定代表人郭胜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星,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北方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西港路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赵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原告秦某某华瑞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北方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在本院登记立案,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曦
书记员: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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