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北方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高扬
李梅(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汉某贸易有限公司
程竞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原告:秦某某北方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河北大街146号金原国际商务大厦11层A03。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0114106-0。
法定代表人:高崇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汉某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新征里1-4-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3J。
法定代表人:胡明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竞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某某市。
原告秦某某北方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汉某贸易有限公司、朱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秦某某北方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北方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北方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秦某某北方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北方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北方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秦某某北方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鲍成新
书记员:韩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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