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某某北戴河美人鱼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赵某某、梁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某某北戴河美人鱼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
张胜利
付界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梁某某
程丽丽(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北戴河美人鱼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北戴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系张爱华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
委托代理人:付界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程丽丽,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某北戴河美人鱼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戴河美人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梁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某某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戴河美人鱼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胜利、付界勇,被上诉人赵某某、梁某某委托代理人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赵晨昊死亡后,本案被上诉人赵某某、梁某某是否有权获得双重赔偿问题。原审法院判决对因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认定并无不当,即本案被上诉人有权再要求上诉人给付关于赵晨昊的工亡待遇。且关于赵晨昊的工亡待遇中丧葬补助金一项,不因被上诉人已获得温州建设集团公司驻司家营铁矿南区项目部的赔偿款中有丧葬费一项,而不能获得应由上诉人支付的丧葬补助金。
关于被上诉人赵某某、梁某某应获得赵晨昊的工亡待遇数额问题。原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  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关于赵晨昊的工亡保险待遇,其中丧葬补助金18083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将上述条款中的“上一年度”理解为赵晨昊被认定为工亡的上一年度,即2011年,均适用2011年度的标准判决给付被上诉人关于赵晨昊的工亡待遇欠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中的“上一年度”应为赵晨昊死亡的上一年度,即2010年,应适用2010年度的标准判决给付被上诉人关于赵晨昊的工亡待遇。故上诉人秦某某北戴河美人鱼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应给付被上诉人关于赵晨昊的工亡待遇为,丧葬补助金2985元/月×6个月=1791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109元×20倍=382180元。原审判决第一项  数额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秦某某北戴河美人鱼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关于原审判决数额错误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秦某某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二被上诉人赵某某、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秦某某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秦某某北戴河美人鱼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赵某某、梁某某丧葬补助金18083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36200元;
三、改判为,上诉人秦某某北戴河美人鱼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赵某某、梁某某丧葬补助金1791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上诉人秦某某北戴河美人鱼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赵某某、梁某某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赵晨昊死亡后,本案被上诉人赵某某、梁某某是否有权获得双重赔偿问题。原审法院判决对因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认定并无不当,即本案被上诉人有权再要求上诉人给付关于赵晨昊的工亡待遇。且关于赵晨昊的工亡待遇中丧葬补助金一项,不因被上诉人已获得温州建设集团公司驻司家营铁矿南区项目部的赔偿款中有丧葬费一项,而不能获得应由上诉人支付的丧葬补助金。
关于被上诉人赵某某、梁某某应获得赵晨昊的工亡待遇数额问题。原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  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关于赵晨昊的工亡保险待遇,其中丧葬补助金18083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将上述条款中的“上一年度”理解为赵晨昊被认定为工亡的上一年度,即2011年,均适用2011年度的标准判决给付被上诉人关于赵晨昊的工亡待遇欠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中的“上一年度”应为赵晨昊死亡的上一年度,即2010年,应适用2010年度的标准判决给付被上诉人关于赵晨昊的工亡待遇。故上诉人秦某某北戴河美人鱼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应给付被上诉人关于赵晨昊的工亡待遇为,丧葬补助金2985元/月×6个月=1791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109元×20倍=382180元。原审判决第一项  数额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秦某某北戴河美人鱼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关于原审判决数额错误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秦某某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二被上诉人赵某某、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秦某某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秦某某北戴河美人鱼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赵某某、梁某某丧葬补助金18083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36200元;
三、改判为,上诉人秦某某北戴河美人鱼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赵某某、梁某某丧葬补助金1791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上诉人秦某某北戴河美人鱼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赵某某、梁某某各负担10元。

审判长:韩颖
审判员:郭玉田
审判员:桑华民

书记员:高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