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北戴河候鸟旅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志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二兵,董事长。
原告秦某某北戴河候鸟旅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某某北戴河候鸟旅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共计:1、壹拾柒万叁仟柒佰陆拾捌圆整1737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北京万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因旅游团款拖欠原告秦某某北戴河候鸟旅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候鸟旅居公司共计:壹拾柒万叁仟柒佰陆拾捌圆整173768元),并于2017年10月26日出具欠条,承诺2018年1月1日前支付所欠款项。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万众公司支付欠款共计:壹拾柒万叁仟柒佰陆拾捌圆整173768元。原告提交了对账单和欠条为证。
北京万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但在电话里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可欠款数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北京万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付清秦某某北戴河候鸟旅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6月至9月旅游团款共计:壹拾柒万叁仟柒佰陆拾捌圆整173768元RMB。于2018年1月1日前向秦某某北戴河候鸟旅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款项。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旅游团款欠条,应当按期支付欠款,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万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某某北戴河候鸟旅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旅游团款17376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军英
书记员: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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