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兴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杜庄镇韩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6617899-1。
法定代表人赵国兴,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春洲,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某,农民,现住陕西省扶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兴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某某兴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兴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谷 奎
书记员: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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