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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亿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来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亿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芳,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志鹏,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拥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河北省秦某某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明,河北李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某亿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来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32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亿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来因拆除种羊养殖基地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因一审据以认定张某来案涉养殖项目支出的审计报告系秦某某双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作出,上诉人亦委托秦某某正扬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羊舍等四项资产支出进行了评估。该两个评估报告差距巨大,根据证据规则,你院应根据上诉人申请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养殖基地的建设项目支出进行评估,并根据查明的事实据实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蓬
审判员 刘京
审判员 吴从民

书记员: 王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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