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东某之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敬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占涛,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市海港区香格里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赵宝利,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敬专,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东某之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市海港区香格里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东某之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东某之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东某之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伶 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 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
书记员: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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