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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杨国玉(系原告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杨国基(系原告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鸣,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纯,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霞,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缪烨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张翠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列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纯,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缪烨明、张翠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燕敏

书记员: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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