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
王建章
姚某某
张巍(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
邵永安
高春玲(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章。
被告姚某某,曾用名姚书江。
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永安。
委托代理人高春玲,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姚某某、邵永安为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章、被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巍、被告邵永安的委托代理人高春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姚某某作为雇主,对原告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邵永安也应对自家房屋的施工安全尽到相应的监督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将雇主姚某某承担责任的比例确定为90%,邵永安承担责任比例确定为10%。因原告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误工时间自受伤之日2014年4月28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2013年9月28日,共计154天;原告秦某某工作收入不固定,误工费应参照河北省建筑行业2012年职工的年平均工资31755元计算。原告伤情为八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应以河北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年纯收入标准8081元计算。原告主张交通费112元、住宿费720元属合花费,本院予以确认。鉴定费800元本院予以确认。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本院酌定为5000元。原告秦某某的受偿范围确定如下:①医疗费8201元,②误工费13398元(154×31755元/365天),③残疾赔偿金48486元(8081×元/年×20年×30%),④住宿费720元,⑤交通费112元,⑥鉴定费800元,⑦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各项共计76717元,因原告只张75000元,故以原告主张为准,按照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被告姚某某应承担67500元,被告邵永安应承担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某、邵永安应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5000元,被告姚某某承担67500元,被告邵永安承担7500元,以上款项限本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被告姚某某承担1508元,被告邵永安承担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姚某某作为雇主,对原告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邵永安也应对自家房屋的施工安全尽到相应的监督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将雇主姚某某承担责任的比例确定为90%,邵永安承担责任比例确定为10%。因原告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误工时间自受伤之日2014年4月28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2013年9月28日,共计154天;原告秦某某工作收入不固定,误工费应参照河北省建筑行业2012年职工的年平均工资31755元计算。原告伤情为八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应以河北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年纯收入标准8081元计算。原告主张交通费112元、住宿费720元属合花费,本院予以确认。鉴定费800元本院予以确认。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本院酌定为5000元。原告秦某某的受偿范围确定如下:①医疗费8201元,②误工费13398元(154×31755元/365天),③残疾赔偿金48486元(8081×元/年×20年×30%),④住宿费720元,⑤交通费112元,⑥鉴定费800元,⑦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各项共计76717元,因原告只张75000元,故以原告主张为准,按照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被告姚某某应承担67500元,被告邵永安应承担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某、邵永安应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5000元,被告姚某某承担67500元,被告邵永安承担7500元,以上款项限本院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被告姚某某承担1508元,被告邵永安承担167元。
审判长:高薇
书记员:原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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