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
汪银(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吕艳萍
黎先明(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
原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银,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文书、代为和解、调解)。
被告吕艳萍。
委托代理人黎先明,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文书、代为和解、调解)。
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吕艳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汪银、被告吕艳萍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原告秦某某虽出示被告吕艳萍出具的欠条,但不足以证明自己为债权的所有人,综上,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原告秦某某虽出示被告吕艳萍出具的欠条,但不足以证明自己为债权的所有人,综上,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长:肖陆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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