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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爱民、朱某某、安某、秦某某与郎某某、山东省聊城市金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爱民
朱某某
安某
秦某某
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郎某某
山东省聊城市金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王猛

原告:秦爱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系秦某某之母。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金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
负责人:牛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
原告秦爱民、朱某某、安某、秦某某与被告郎某某、山东省聊城市金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物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爱民、朱某某、安某、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高玮,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郎某某、被告金某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郎某某、秦磊在事故中起到同等作用,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是交警部门在勘验分析、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郎某某系被告金某物流公司雇佣的司机,且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被告金某物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郎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鲁PA3985/鲁PF346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在鲁PA3985/鲁PF346号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在鲁PA3985/鲁PF346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50%)赔付。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损失后,被告金某物流公司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原告秦爱民、朱某某、安某、秦某某的上述赔偿请求中:1、死亡赔偿金410860元,秦磊户籍所在地虽然为农村,但原告提供公安机关等的证明证实秦磊在黄骅市黄骅镇前场村租赁房屋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为黄骅市黄骅镇前场村,前场村属于黄骅市城中村,秦磊收入来源于城镇,在城镇消费。秦磊死亡赔偿金应按河北省2013年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对死亡赔偿金410860元予以确认。2、丧葬费1977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12年度河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9542元,六个月为19771元,本院对丧葬费19771元予以确认。3、被抚养人生活费100248元,被抚养人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应抚养16年,本院已确认秦磊经常居住地城镇,河北省2012年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为12531元/年,本院确认被抚养人生活费100248元(12531元/年×16年÷2人),该项费用应计入死亡赔偿金中,死亡赔偿金为511108元(410860元+100248元)。4、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5000元,有关交通费,原告虽然未提交票据,但该项费用必然发生,根据实际本院酌定支持1000元。有关住宿费,原告未提交住宿费票据,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有关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本院酌定支持5人5天的费用,费用标准按河北省2012年农林牧渔业平均收入37元/天计算,本院确认误工费925元(37元/天×5人×5天)。5、精神抚慰金60000元,本案交通事故致秦磊死亡,秦磊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本院确认精神抚慰金30000元。综上,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损失有:死亡赔偿金511108元、丧葬费19771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92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计款:562804元。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在鲁PA3985/鲁PF346号车所投交强险中死亡赔偿限额项下赔付精神抚慰金30000元及死亡赔偿金511108元中的80000元,原告的其余损失:丧葬费19771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925元、剩余死亡赔偿金431108元(511108元-80000元),计款:452804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在鲁PA3985/鲁PF346号车所投[[eec1e7f7f48b49b1b4cc3f633007fdd5:27Article3List|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50%)赔付226402元。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共赔付原告各项]]损失336402元(30000元+80000元+226402元)。被告郎某某、被告山东省聊城市金某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鲁PA3985/鲁PF346号车所投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秦爱民、朱某某、安某、秦某某各项损失336402元;
二、被告山东省聊城市金某物流有限公司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三、被告郎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上列应赔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xxxx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郎某某、秦磊在事故中起到同等作用,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是交警部门在勘验分析、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郎某某系被告金某物流公司雇佣的司机,且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被告金某物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郎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鲁PA3985/鲁PF346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在鲁PA3985/鲁PF346号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在鲁PA3985/鲁PF346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50%)赔付。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损失后,被告金某物流公司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原告秦爱民、朱某某、安某、秦某某的上述赔偿请求中:1、死亡赔偿金410860元,秦磊户籍所在地虽然为农村,但原告提供公安机关等的证明证实秦磊在黄骅市黄骅镇前场村租赁房屋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为黄骅市黄骅镇前场村,前场村属于黄骅市城中村,秦磊收入来源于城镇,在城镇消费。秦磊死亡赔偿金应按河北省2013年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对死亡赔偿金410860元予以确认。2、丧葬费1977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12年度河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9542元,六个月为19771元,本院对丧葬费19771元予以确认。3、被抚养人生活费100248元,被抚养人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应抚养16年,本院已确认秦磊经常居住地城镇,河北省2012年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为12531元/年,本院确认被抚养人生活费100248元(12531元/年×16年÷2人),该项费用应计入死亡赔偿金中,死亡赔偿金为511108元(410860元+100248元)。4、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5000元,有关交通费,原告虽然未提交票据,但该项费用必然发生,根据实际本院酌定支持1000元。有关住宿费,原告未提交住宿费票据,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有关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本院酌定支持5人5天的费用,费用标准按河北省2012年农林牧渔业平均收入37元/天计算,本院确认误工费925元(37元/天×5人×5天)。5、精神抚慰金60000元,本案交通事故致秦磊死亡,秦磊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本院确认精神抚慰金30000元。综上,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损失有:死亡赔偿金511108元、丧葬费19771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92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计款:562804元。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在鲁PA3985/鲁PF346号车所投交强险中死亡赔偿限额项下赔付精神抚慰金30000元及死亡赔偿金511108元中的80000元,原告的其余损失:丧葬费19771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925元、剩余死亡赔偿金431108元(511108元-80000元),计款:452804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在鲁PA3985/鲁PF346号车所投[[eec1e7f7f48b49b1b4cc3f633007fdd5:27Article3List|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50%)赔付226402元。被告太平洋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共赔付原告各项]]损失336402元(30000元+80000元+226402元)。被告郎某某、被告山东省聊城市金某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鲁PA3985/鲁PF346号车所投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秦爱民、朱某某、安某、秦某某各项损失336402元;
二、被告山东省聊城市金某物流有限公司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三、被告郎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上列应赔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xxxx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长:闫广练
审判员:孙福祥
审判员:丁金瑞

书记员:刘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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