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淑萍,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祁粤青、张美莲,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新华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解放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侯建民,该公司经理。
秦淑萍与廊坊市新华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秦淑萍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淑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0元,保全费1610元共计4900元,由秦淑萍负担。
审判员 刘志会
书记员:罗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