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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淑萍与廊坊市新华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淑萍,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祁粤青、张美莲,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新华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解放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侯建民,该公司经理。

秦淑萍与廊坊市新华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秦淑萍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淑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0元,保全费1610元共计4900元,由秦淑萍负担。

审判员  刘志会

书记员: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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