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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海波、刘某某等与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海波
刘某某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高某

原告秦海波,市民。
原告刘某某,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海波、刘某某与被告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华于2015年11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海波、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海波、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海波、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海波、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杜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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