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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县。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秦某德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秦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春新
书记员:陆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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