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机关: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案外人):秦某,女,1960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代理人杨兴杰,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秦某因被申诉人孙某与被申诉人佳木斯市天宇农副产品仓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郊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佳郊检民行建字(2018)第1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证据不足,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钟贵友
审判员 董磊
审判员 侯强
书记员: 孙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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