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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江城乡大汲店村铁道南。
法定代表人:张进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长  党红欣 审判员  陈 晨 审判员  张 娜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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