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高亮,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79917279Q。负责人:张进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宝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秦某某与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秦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秦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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