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水印
王永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峰峰二矿社区管理处
苗长顺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李庆贺
杜东升
原告秦水印,原峰峰矿务局二矿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峰峰二矿社区管理处。
住所:峰峰矿区南桥路95号。
负责人王升,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苗长顺,该管理处合同管理员。
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峰峰矿区太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杜东升,该公司职员。
原告秦水印与被告峰峰二矿社区管理处、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朝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水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强,被告峰峰二矿社区管理处委托代理人苗长顺,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庆贺、杜东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秦水印原为峰峰矿务局二矿职工,2005年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适用范围,秦水印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金。故秦水印仲裁及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水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秦水印原为峰峰矿务局二矿职工,2005年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适用范围,秦水印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金。故秦水印仲裁及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水印的起诉。
审判长:张朝帅
书记员:周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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